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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用无线电呼号最高罚3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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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用无线电呼号最高罚3万>>

    北京市法制办就《北京市无线电管制办法(送审稿)》征集意见。办法提出,对擅自编制、使用电台呼号等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 根据该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严重,对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下、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。包括:擅自占用、改变无线电用途;转让、涂改、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;设置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;在无线电监测设施周围擅自建立设施:使用影响无线电监测的建筑物、无线电台(站)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施;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。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,还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。
    本办法生效时,《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》《北京市研制、生产、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》将同时废止。
    此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28日,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的民意征集栏目留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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